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最新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南水乡古镇,是指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具有水乡特征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镇。

第三条 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保持其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和功能适应性。

二、保护规划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和发展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

第六条 核心保护区应当保持古镇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应当控制建设规模和建筑风貌,与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三、古镇风貌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镇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桥、古井、古河道、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古镇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应当保持不变。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的要求,鼓励采用传统工艺和建筑材料,实行新旧建筑相协调的设计方案。

第九条 禁止在古镇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镇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和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四、管理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措施,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镇消防安全、防洪排涝等方面的监管,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南水乡古镇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工作,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开展民俗文化活动。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